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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工作守则
   
    一、讲政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政府的决定决议。
    二、讲学习。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文秘、计算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讲工作。认真履行参谋助手、协调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勤于工作,勇于创新,注重质量,讲究效率。
    四、讲法制。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五、讲廉洁。清正无私,坚决反对假公济私。
    六、讲实效。遵循客观规律,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履行政务。
    七、讲节约。艰苦奋斗,勤俭办事,坚决反对铺张浪费。
    八、讲文明。言谈文明,举止端庄,衣着整洁,待人热情,树立良好形象。
    九、讲团结。不计名利荣辱,不怕困难矛盾,顾全大局,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十、讲奉献。强化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会议制度
   
    法制办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与上级法制部门工作精神,总结通报工作情况,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重大活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学习制度
   
    一、法制办工作人员除参加政府办组织的各类学习外,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小时。原则上将每周二定为集中学习日,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向后顺延。
    二、法制办工作人员主要学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文秘、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其中,法律知识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以及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所执的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知识。
    三、坚持集中学习和自我学习相结合,学习理论与联系实际相结合,创新学习方法,注重学习效果。
       
      
    请假制度
      
    法制办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时,需由本人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由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政府办主任批准。临时外出,由室长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按旷工或早退处理。
       
      
    值日制度
       
    一、法制办工作人员按序轮流值日。
    二、值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室内环境卫生,保持地面干净、桌面整洁和报刊资料有序陈放;下班时关好门窗,关闭电源,确保室内安全;应急处理相关事务。
    三、值日人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采取与他人对调或替换的办法自行解决;确有困难者,报请主任协调解决。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办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法制办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来电群众要热情礼貌;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内容适当。
    三、法制办工作人员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说明是否受理情况。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依法立案认真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办受理的行政复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法制办工作人员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同时下发《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则上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首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其次根据需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然后经过集体讨论研究,主任同意,并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通过后,作出和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规定,使用规范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行政复议决定书要加盖县政府公章,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时须履行签收手续。
    七、对法制办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不认真调查审查,致使行政复议决定定性错误的;不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通过,擅自下发行政复议决定的;收取申请人行政复议费的;玩忽职守,致使案件材料丢失或毁损的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八、法制办工作人员要按时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定期向县政府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报告情况。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审查制度
   
    一、严格按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做好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工作和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法制办工作人员要在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和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三、 法制办工作人员要督导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 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办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有关法定材料。
    四、法制办工作人员采取征求意见、调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等方式,对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同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并就有关问题相应作出处理意见。其中,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从收到上述法定材料之日起原则上30日内,以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责令处理决定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制定机关;对制定机关提出的复核申请,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五、法制办工作人员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范性文件书面审查建议后予以审查,对确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审查或者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严格按照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规定,使用规范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审查文书格式。
    七、对法制办工作人员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规范性文件相关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书面答复的;不认真调查审查,致使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决定定性错误的;必须报请县政府或经县政府授权后才能予以改变或撤销的规范性文件,擅自作出处理决定的;在向市法制办提交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玩忽职守,致使有关文件、材料丢失毁损的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八、法制办工作人员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法制办;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县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同时抄送市法制办。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严格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包括实行垂直领导部门在内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二、除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或者根据检举需要查处或者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外,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有关计划和方案进行。
    三、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它层级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是:现场检查;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询问知情人、向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调查了解情况;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或者督查处理。
    五、法制办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可以事前通知被检查对象,也可以事前不通知。
    六、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要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证;除对当场发现并需及时纠正的执法违法行为外,不得少于二人。 
    七、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要制作行政执法检查笔录。
    八、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专门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结束后,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要写出行政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审定后,上报县政府。 
    九、严格按照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规定,使用规范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格式。 
    十、对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未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除当场发现并需及时纠正的执法违法行为外,在行政执法检查中一人独自进行检查的;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未制作行政执法检查笔录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未认真调查审查,致使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定性错误的;使用错误法律文书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索贿收贿、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的;玩忽职守,致使执法检查中的相关证据、材料丢失毁损的;在行政执法检查报告中对有关事实作虚假陈述、错误评价的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制办文书档案实行专柜保存、分类放置、按卷装订、专人保管制度。
    二、法制办文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登记和保管工作,并办理文书档案的查阅、借阅和传递手续。
    三、本办人员查阅借阅档案,需履行登记手续;非本办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任批准且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
    四、所有查阅借阅档案者,均不得私自拆卷、抽页、涂改、勾画、批注和损坏,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内容,不得超期占有不还。
    五、文书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到收集全面、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管理规范、保存完好。
   


(网上发布日期:20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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